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台內戶字第
1030083733
號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依 據:
戶籍法
第
26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
一、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
)。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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