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213
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依  據:戶籍法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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