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經濟部令: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0940  號令
增訂發布第 9-1  條條文


第 9-1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
           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方式者,得認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
           業: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票券。
           三、購買公司債。
           四、購買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投資標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