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轄內某事務所來電詢問,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以自有房屋作為執業營業場所,是否可列報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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