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公告「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本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計畫地區附近之相關計畫包括國土空間發展計畫、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修定高雄縣綜合發展計畫及變更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及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與相關計畫相互關係說明如下:
(國土空間發展計畫:計畫基地之設置將發揮原有的金屬產業優勢並與未來之光電產業資源結合,建立中心衛星工廠體系的生產網絡,促進南部產業之升級,建設優良的生產環境,符合「國土空間發展計畫」計畫目標。
(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基地鄰近長期受到石化、金屬工業污染的景象,將透過新的規劃理念將傳統工業區轉型,再配合新市鎮與特定區的生活圈營造,逐步改善生活環境的品質。故本計畫之開發符合「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對高雄地區產經發展及工業建設之發展構想。
(修定高雄縣綜合發展計畫(縣市合併前):本計畫基地利用既有優勢,強化與林園鋼鐵及石化等旗艦型產業之合作,啟動產學合作的機會,透過研發、創新與升級建構環境與產業平衡的新環境,符合「修定高雄縣綜合發展計畫」(縣市合併前)目標。
(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本案範圍屬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之農業區,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周邊都市計畫土地包括農業區、工業區、文教區、住宅區及機關用地,參酌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與農地變更之說明為:「城鄉發展以都市計畫地區之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整體開發地區為第一優先,以都市計畫農業區為第二優先」。計畫基地鄰近大發工業區及萬大工業區,且位處台88快速道路之大發交流道旁,另周遭部分臨路農地之違章工廠使用情形亦有增加之趨勢,農業恐有受干擾之虞,故本案基地符合第三種農業區(係指「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但生產環境受外在因素干擾之農業地區」,即若區位條件落於受外在因素干擾之農業地區,且符合接鄰重大建設與交通設施或接鄰工業區或都市發展用地者)之劃設準則,非屬需優先保障之第一種農業地區。另本計畫已依農業主管機關意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21025日高市農務字第10232937800號函)辦理,於鄰近農地配置綠帶,與農田水利會協商基地內灌排水路事宜,污水處理廠將專管排放至林園大排,未排入農業灌排水溝,與周圍用地並無顯著不利衝突且不相容情形,故與都市計畫並無不相容處。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計畫基地位於捷運大寮延伸線附近,未來通車後將促進本計畫與高雄都會區的經濟發展,提供便捷運輸。
(經評估後本計畫與周圍之相關計畫,並無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情形。
2、本園區已訂定園區總量管制及廠商進駐之條件限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用水量、廢水量、危害性化學物質使用狀況等),嚴格管制不得踰越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範圍。且本計畫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不高,模擬各敏感受體之空氣污染物增量為:最大小時平均值SOx 1.362.27 ppbNOx 4.697.88 ppb,最大日平均值TSP 1.642.46μg/m3SOx 0.370.47 ppb,年平均值TSP 0.281.24μg/m3SOx 0.060.25 ppbNOx 0.420.74 ppb,僅PM10因背景已不符標準致疊加值不符標準外,其他均可符合標準。此外並承諾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與其抵換來源之抵換比例11.2,抵換來源有長春人造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等7家工廠協談減量、汰舊二行程機車、街道揚塵洗掃,預計可抵減TSP 94.28公噸/年、PM10 52.61公噸/年、PM2.5 33.57公噸/年、SOx 419.83公噸/年、NOx 211.23公噸/年及VOCs 157.50公噸/年,高於本計畫承諾抵減量TSP 48公噸/年、PM10 29.64公噸/年、PM2.5 19.36公噸/年、SOx 24公噸/年、NOx 60公噸/年及VOCs 84公噸/年(未來各項抵減數據可能會略有增減,惟總計抵減量不得低於「本計畫承諾抵減量」),另未來欲進駐本園區廠商若在高雄市原已有設廠且需申請空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者,亦將請其優先於舊廠自行減量。本計畫對物化環境、生態環境、景觀及遊憩環境、社經環境及文化環境等之影響尚不顯著。經評估後本計畫對於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3、本計畫未發現臺灣地區特稀有植物名錄所列之稀有植物,僅於基地外發現「農委會臺灣的稀有及瀕危植物資料庫」列為嚴重瀕臨絕滅之蘭嶼羅漢松、竹柏、象牙樹和楓港柿等4種,均為基地外圍工業區或民宅所栽植的非天然樹種。另調查發現珍貴稀有保育類之紅隼、彩鷸與其它應予保育類之燕鴴、紅尾伯勞及眼鏡蛇,因計畫區附近尚有同類型環境且本計畫於開發後亦針對其棲息特性規劃有綠地並研擬對策。營運期間則規劃滯洪池連接之鄰近綠地不整地且不種植樹木,面積規劃至少 5公頃 ,並將營造淺塘或小山丘的地貌,使之有地形高低差,形成天然灘地,並於乾旱季缺水時,抽用滯洪池水以保草澤維持濕潤,以利生物棲留,此方式已為國內其他園區(如樹谷園區、南科高雄園區等)應用。經評估後本計畫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應無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4、高雄地區PM10O3雖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惟近年來地方環境保護局已致力削減背景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濃度已有降低趨勢,空氣品質不良率由98年之6.65%降至102年之2.90%。未來並針對本計畫增量將採增11.2抵換比例,抵換來源有長春人造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等7家工廠協談減量、汰舊二行程機車、街道揚塵洗掃,預計可抵減TSP 94.28公噸/年、PM10 52.61公噸/年、PM2.5 33.57公噸/年、SOx 419.83公噸/年、NOx 211.23公噸/年VOCs 157.50公噸/年,高於本計畫承諾抵減量TSP 48公噸/年、PM10 29.64公噸/年、PM2.5 19.36公噸/年、SOx 24公噸/年、NOx 60公噸/年及VOCs 84公噸/年(未來各項數據可能會略有增減,惟總計抵減量不得低於「本計畫承諾抵減量」)。本計畫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不高,模擬各敏感受體之空氣污染物增量為:小時平均值SOx 1.362.27 ppbNOx 4.697.88 ppb,日平均值TSP 1.642.46μg/m3SOx 0.370.47 ppb,年平均值TSP 0.281.24μg/m3SOx 0.060.25 ppbNOx 0.420.74 ppb,僅PM10因背景已不符標準致疊加值不符標準外,其他敏感受體尚可符合標準。經評估後未有因本計畫開發導致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之情形。
5、本園區範圍內無住宅,故應無影響居民之居住權及生存權,亦無徵收安置問題。徵收補償係依法以市價補償,並力求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本計畫土地權屬多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田水利會及國有,僅大發基地有30.07公頃 一般私有地,且屬畸零地。故本計畫已於101812日及1015日舉行兩場公聽會,並以書面通知3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無表達反對徵收之意,目前正研提土地徵收評估報告至內政部審查。經檢討周遭土地使用性質、土地權屬、出入動線,一般自然人土地納入本計畫範圍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經評估後本計畫開發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依健康風險評估成果,管道排放增量致癌風險結果及放流水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顯示致癌風險均低於10-6以下,尚屬可接受之風險,不需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策略。未來進駐廠商申請購地之設廠內容,將要求提出危害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以統計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承諾運作量。經評估後本計畫不致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計畫僅在大寮地區建設,且無嚴重污染物排入海洋之情形,經評估後本計畫不致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8、本計畫並無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之情形。
9、本計畫溫室氣體排放量推估約653,016公噸/年,經採行公有建築裝設太陽能光電、公有建築使用節能照明、植栽綠化、進駐廠商設置太陽能或屋頂綠化設施、進駐廠商降低產業能源密度及進駐廠商增加回收廢熱、改善能源效率、進行能資源整合等抵減措施後,可減量約169,397.8188,092.8公噸/年,已採最佳可行技術,至於減量或抵換量不足之排放量,將輔導進駐廠商透過購買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經本署審查核發之減量額度等方式來進行抵換,經評估後本計畫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對於環境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10、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沈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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