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出租土地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出租土地之收入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時,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無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租金收入如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所以,如係素地出租之收入,計算租賃所得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租土地之收入,可比照房屋租賃收入列報43%費用,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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