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環署綜字第1030011151號 | |
主 旨:公告「大故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大故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認為本案位處山坡地及土石流潛勢溪流之限制發展區,且規劃進行67萬m3之挖方作業,對於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款之規定,相關評估資訊尚不足供審查判斷有無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亦即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
1、補充交通影響衝擊及對策,擴大評估範圍,並推估施工、營運年期可能影響。
2、基地排水滯洪規劃。
3、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分析。
4、土方開挖作業、棄土地點及運送路徑規劃。
5、敘明建築配置規劃,並研提替代方案。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沈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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