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3.3.3營署建管字第1030009253號函
按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建造應檢討層間及戶間區劃之規定,63年2月15日及92年8月19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及第79條之3定有明文。是以,前揭防火構造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視其法令適用標準及本部100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101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編號F2-1-3)」所定「防火區劃(層戶間區劃)」各欄檢查內容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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