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仍可繼續執行
甲君問:聽說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即就不受徵收期間5年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間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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