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欠繳稅捐,國稅局既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並遭執行扣押薪資?
該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是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二者目的不同,所以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機關仍得依據行政執行法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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