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總額,又該筆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則以該土地現值同額列報扣除額,如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君於100年10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以1,200萬元出售予陳君,陳君已先支付5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林君旋於100年11月死亡,林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列報遺產價值。2.取得之土地款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700萬元債權。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資產與負債為課徵標的與扣除項目,所以,林君死亡時其名下土地業已簽妥買賣契約書,惟尚未辦妥土地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仍屬林君所有,故仍應計入遺產-土地項下,但因負有移轉土地之義務,可同額計入未償債務;倘該出售價金於死亡時,尚有餘存或置換其他財產者,則應依其性質(如現金、存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遺產項下,而尚未收取之價款則為應收債權,亦應計入遺產-債權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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