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本府水利局申請「太平區坪林森林滯洪公園開發計畫案」,業依本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第6次會議決議補正完竣,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特予公告。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0條。
公告事項:
公告期間:自103年3月14日起30日。
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太平區坪林森林滯洪公園開發計畫案,位於本市太平區吉祥段97地號土地,面積9.72公頃,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及變更使用地為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遊憩用地,詳見「太平區坪林森林滯洪公園開發計畫案」(定稿本)。
前開開發計畫書、圖供民眾閱覽內容,請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太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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