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有股東出售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雖繳納證券交易稅,然其交易所得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乃依法補徵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指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如果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所以股東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是轉讓股票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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