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列舉扣除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准作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當年度列報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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