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80
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8、13、15、17、19 條條文及第 22 條
條文之附表一之二、一之三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一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
               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
               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
               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
               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三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
           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
               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第 7 條    第二條第五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
           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第 8 條    第二條第六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
               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
               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蘭花:四年。
           二、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三、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第 13 條   第二條第十一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
           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
           前項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
           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
           決議通過。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第 15 條   第二條第十三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
           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
           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
           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
           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
               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
               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租金貸款類為無息貸款;經營貸款類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

第 17 條   第二條第十五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
                 。
           (三)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
                 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一
                 百五十小時。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
               農民。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
           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但同項第二款之貸款對象,於專案
           輔導期間,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
           定最低經營規模之二分之一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者,租金貸款為無息貸
           款,其他貸款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

第 19 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
               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新(擴)增
               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
               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新(擴)建蛋雞場。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附件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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