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228日(補登)
農金字第1035080095
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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