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補登) 農金字第1035080094號 | |
修正「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 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 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1、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2、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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