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0178 號令
、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087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9-1 條條文


第 19-1 條 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基本設施:
           (一)倉庫:應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質之不同,區分貯存場
                 所,必要時應設有冷(凍)藏庫。
           (二)機器設備設計:用於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能
                 防止危害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應有
                 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
                 混入產品之結構。若屬進行溶劑提煉或產製粉劑者,應設有防止有
                 害物質外洩或預防塵爆等裝置。
           (三)機器設備材質:所有用於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添加物
                 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
                 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
                 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
           二、生產設備:食品添加物工廠視需要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粉碎機。
           (二)篩粉機。
           (三)混合或煉合機。
           (四)乾燥機或乾燥箱。
           (五)噴霧、送風、乾燥設備。
           (六)集粉處理設備。
           (七)攪拌及混合設備。
           (八)過濾設備。
           (九)加熱反應設備。
           (十)濃縮設備。
           (十一)電解設備。
           (十二)溶解設備。
           (十三)儲存設備。
           (十四)充填設備。
           三、檢驗設備: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二)秤量器(感度在一毫克以下)。
           (三)pH  測定器。
           (四)水分測定器。
           (五)另應視需要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1.光電比色計。
                 2.氣相層析儀。
                 3.液相層析儀。
                 4.分光光度計。
                 5.微生物檢驗設備。
                 6.比重計。
                 7.原子吸收光譜儀。
                 8.濁度計。
                 9.導電度計。
                10.比旋光度計。
                11.折射計。
           生產過程中使用非屬於食品添加物之觸媒、溶劑或化學物質,不得殘留於
           最後產製之成品中。
           第一項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若生產項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業用化
           工原料及化學品者,其生產過程或建築設備,應備可有效區隔或隔離之設
           施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其中隔離係指場所與場所之間以有形之方式
           予以隔開者;區隔係包括有形及無形之隔開手段,得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
           式予以達成:
           一、不同場所。
           二、不同時間。
           三、控制空氣流向。
           四、採用密閉系統。
           五、其他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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