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選用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雖內容有誤仍不得改採列舉扣除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案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雖核定內容有誤申請更正,依亦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又綜合所得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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