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 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民宿之行為草案總說明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
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
民宿之行為草案總說明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同條第二項明定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態樣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惟同條第二項未明定開發旅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民宿等行為為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行政解釋,開發規模在二十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屬社區型態,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鑑於新社區與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之開發行為,其性質及內容仍屬有間,為使法律規範內容明確,爰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公告「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民宿之行為」,以利各界遵行。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
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
民宿之行為草案
公     告
說     明
主旨: 訂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民宿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一、 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二、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同條第二項明定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態樣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惟同條第二項未明定開發旅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民宿等行為為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行政解釋,開發規模在二十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屬社區型態,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三、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規模經營之。」爰此,民宿之客房數最高以十五間為限,本公告併予適用上開規定,以符法制。
四、 鑑於新社區與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之開發行為,其性質及內容仍屬有間,為使法律規範內容明確,爰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訂定本公告,以利各界遵行。
依據: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二款。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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