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修繕住宅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低收入戶修繕住宅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改善其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要點所稱住宅,係指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或建築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四、
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屬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滿六個月。
(三)非居住於公有宿舍、出租國宅、社會福利機構。
(四)五年內未曾接受本補助或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費用之補貼。
五、
申請本補助之修繕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五年內未曾接受本補助或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費用之補貼。
(二)應為建築完成十年以上之住宅。
六、
本補助之補助修繕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整修。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給水、排水管線。
(五)衛浴設備(包含馬桶、洗面盆、浴缸及淋浴等設備)。
(六)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七、
本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
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
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三)
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八、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本補助:
(一)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其他證明文件:
1、自有住宅者:住宅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2、非自有住宅者:住宅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住宅使用五年以上同意書(屬租賃住宅者,得檢附自本年度起,核算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替代)。
(五)三家廠商估價單(估價單須加蓋公司估價專用章或公司章
及負責人私章)。
(六)施工前照片(須註明修繕原因)。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檢附文件為影本者需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及申請人私章。
九、
本補助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
由區公所先行對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書表進行初審,初審符
合者,將申請資料函送本局進行複審,複審符合者,由本局核發同意修繕核定函。
(二)
申請人應於核定函核發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逾期未完成
者,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向本局提出書面說明,經本局核准後得延長之,延長時間以二個月為限。
(三)
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應檢送發票、修繕後照片及領據報
送區公所層轉本局,經本局派員前往會勘無誤後,逕予撥付補助款項。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其已補助者,追回補助款項:
(一)
未核准修繕前,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住社會福
利機構者。
(二)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於修繕住宅內五年以上者。
(三)未取得本局同意修繕核定函前,即已進行修繕。
(四)實際修繕之項目與核定修繕之項目不符。
實際修繕之金額大於核定修繕之金額者,以核定修繕之金額補助之。但實際修繕之金額小於核定修繕之金額者,以實際修繕之金額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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