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內政部令:訂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0325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
           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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