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0325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
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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