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臺中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二、食品工廠:係指臺中市政府核准登記之食品製造業。
第四條        食品工廠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每項應依食品狀態繳交經過
          完整製造過程並已完成包裝及標示之一定數量食品,並檢附下
          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一定數量固體為三百公克以上、液體為三百毫升以上。
第五條    食品工廠申請食品衛生檢驗時應繳納檢驗規費;其收費標準如
          附表。
第六條    申請食品衛生檢驗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退還已
          繳交規費、送驗樣品及文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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