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個人出售房屋需以出售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所進一步提醒,102年度如有前述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報,屬於以前年度尚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保障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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