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稅年限經行政院決定延長3年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節能減碳、提供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2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經行政院於本(103)121日發布行政命令,決定延長減免年限,自本(103)128日起至106127日止,為期3年。
苗栗分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為配合行政院「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定自100128日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本103127屆滿,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爰依前開條例第12條之33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裁示延長免稅年限,行政院並於1031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貨物稅3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