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節能減碳、提供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經行政院於本(103)年1月21日發布行政命令,決定延長減免年限,自本(103)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為期3年。
苗栗分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為配合行政院「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定自100年1月28日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因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本(103)年1月27日已屆滿,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爰依前開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裁示延長免稅年限,行政院並於103年1月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貨物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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