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外籍員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11日至1231)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作為適用差別扣繳率之標準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該標準薪資以下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薪資者,按給付額扣取18%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薪資所得即可按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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