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應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作為適用差別扣繳率之標準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該標準薪資以下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薪資者,按給付額扣取18%,且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薪資所得即可按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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