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異動時,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祇剩一人若要繼續經營則必需以新的商號設立登記營業。
三、合夥組織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異動,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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