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變更負責人辦理決、清算申報釋疑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異動時,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祇剩一人若要繼續經營則必需以新的商號設立登記營業
、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異動,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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