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環署水字第1030025355號 | |||
核釋「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與化工業放流水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管制項目之限值適用條件」如下:
一、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與化工業放流水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名稱如附表,並參考EMS系統製程代碼、名稱、定義、原(物)料予以判定。
二、 高含氮製程作業廢水量,係依附表所列含氮製程產生之作業廢水為主,不包含未接觸冷卻水與洩放廢水。
三、 事業具多處放流口時,係以附表所列含氮製程作業廢水占所排入排放口許可核准排放水量比率,予以分別計算。
署 長 魏國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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