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103410
經授能字第10303002041
主  旨:預告修正「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三十四條。
三、 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部能源局網站(網址: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home/Home.aspx)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樓。
(電話:(02)27757755
(傳真:(02)27756598
(電子郵件:slhuang@moeaboe.gov.tw
部  長 張家祝
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變電所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七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曾為配合實務對於變電所裝置實際需要,歷經二次修正。考量變電所之電場、磁場量測方法及量測標準值屬環境保護事項,需遵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爰擬具本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

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八條 變電所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變電所用地境界線外距離 一公尺 ,且離地面 一公尺 高度所量測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千伏/公尺,其磁通密度不得超過一千毫高斯
變電所之電場、磁場量測方法及量測標準值屬環境保護事項,需遵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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