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03410
勞動條2字第1030130776
主  旨:預告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勞動部。
二、訂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2836
(電話:(02)85901217
(傳真:(02)85902738
(電子郵件:trippen0523@mol.gov.tw
部  長 潘世偉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保障童工權益,並使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之人,及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僱傭關係者時,就其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有礙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有明確之認定基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爰依該條授權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對象得從事之工作內容及例外不得從事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 考量年齡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訂定學期間課後及非學期間之工作時間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 規範休息時間,其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 申請認定之應備文件、不予受理之規定、申請許可後文件之異動以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權責。(草案第六條)
七、 不予許可、許可後撤銷或廢止之事由。(草案第七條)
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查察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應全力配合之。(草案第八條)
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草案第九條)
十、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列明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下列工作者
一、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前項工作者,應於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取得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
一、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四項對象,但不包括無酬家屬工作者及同法第六十四條之技術生及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需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不得從事下列以外之工作
一、 農作物之栽培、採收、包裝及銷售之地面作業。
二、 家禽、家畜及水產之養殖。
三、 廣播、電視及電影事業之節目演出、舞台及馬戲團演出、有聲媒體錄製、廣告之拍攝錄製、模特兒展演、才藝及民俗技藝表演。
四、 發送廣告傳單。
五、 餐飲服務工作,但不包括食物之烹調、滾燙食品之遞送、食材切割、食材碾磨、滾轉、壓平、壓碎及封裝等機器操作。
六、 商品銷售工作,但不包括菸類、酒精類、檳榔、藥品、醫療用品、成人用品及非民生必需之化學製品銷售。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工作。
前項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
一、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 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
三、 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
四、 吊掛、空中及高架作業。
五、 水中作業、水面作業及無安全防護措施之岸邊作業。
六、 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
七、 農藥之噴灑及家禽、家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
八、 從事重物處理工作
九、 職業安全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所禁止從事之工作。
第一項第三款之工作者,於完成國民小學義務教育前,於工作場所應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
一、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得從事之工作內容、行業及場所。本辦法適用對象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可從事農作物栽培、採收、包裝及銷售之地面作業,其中地面作業係指土地及建築物之室內外樓面。
二、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可從事家禽、家畜及觀賞魚、水族箱等淺水作業環境之水產養殖。
三、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從事娛樂及演藝之工作類型。有聲媒體指有聲書、唱片、光碟及錄影帶等錄製;模特兒展演包括室內外走秀及產品展示;才藝及民俗技藝表演包含運動技能等表演。
四、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得發送廣告傳單,另考量舉牌可能長時間站立在烈日及寒冬中,恐影響兒童發展,爰不得從事舉牌工作。
五、 考量兒童處理及遞送溫度過高之食品可能有燙傷之虞,及使用危險機器處理食材可能造成夾、捲、切傷等危害,爰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得從事餐飲服務工作,並列明餐飲服務工作中不得從事之工作內容。
六、 本辦法適用對象得從事商品銷售工作,並禁止兒童販賣法定禁止未成年人購買之商品及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商品及化學製品,另部分化學製品係民生必需品,無直接造成危害之虞,例如洗髮精、化妝用品及洗衣精等,仍屬得銷售之範圍。
七、 除上述得從事之工作外,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兒童身心均衡發展,認定公告其他工作內容。
八、 明定第一項各款得從事之工作,若涉及違反第二項規定,不得使本辦法適用對象從事該工作。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無效。為避免本辦法適用對象有觸犯之虞並保障其權益,爰於本辦法再次明列不得從事違反公序良俗之工作。
九、 考量兒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申請文件時,對兒童從事之工作內容有疑慮時,應本權責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醫生評估,未使兒童從事超出其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工作之證明。
十、 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坑內及侷限空間作業具高度危險性,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不得從事。
十一、 考量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安全,爰明定不得從事吊鋼絲、跳傘、滑翔翼、拖曳傘、自由落體及熱氣球等吊掛及空中作業,並不得從事「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之高架作業活動。
十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得於郵輪工作,但不得於竹筏、遊艇上工作,亦不得從事採蚵、採菱角等水面作業,另無工作安全防護措施,係指無配戴個人防護器具、配置相關防護設備或無成年人在旁看護之情形。
十三、 為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並參美國加州政府對六歲以下嬰幼兒從事演藝工作之限制,例如六個月之嬰孩,不得暴露在超過一百燭光下逾三十秒等規定,爰訂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其作業環境之光線及音量,不得影響身心健康之發展。並不得從事有害化學藥品例如農藥、投藥及消毒等相關作業。
十四、 考量兒童之肌肉骨骼尚在生長發育階段,並參酌日本年少者労働基準規則第條規定,不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從事重量工作限制之規定,爰明定兒童不得從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五、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等其他法規禁止從事之工作,係保障勞工及兒童之重要法規,相關規範本辦法未明定者,依各該法規規定。
十六、 參考美國加州童工法規定,從事娛樂產業之童工於工作現場應有父母或監護人在場,又完成國民小學義務教育後之兒童,相對較具辨識能力,爰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從事第一項第三款之工作時,於完成國民小學義務教育前,其工作場所應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其工作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年齡未滿六個月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一小時。
二、 年齡六個月以上未滿一歲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一歲以上至受國民小學義務教育前之幼兒,每日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 受國民小學義務教育者,於學期間下課後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五、 受國民中學義務教育者,於學期間下課後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受國民義務教育者,於暑假期間工作不得超過四十日,寒假期間工作不得超過十四日,開學前七日內不得工作。
一、 為確保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並參兒童睡眠時間表,依六個月、一歲年齡及年齡一歲以上至受國民小學義務教育前之幼兒,區分其每日之工作時間。
二、 為保障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受教權,並將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納入考量,區分學期間及非學期間之工作時數,學期間以受國民小學義務教育者(一至六年級)及受國民中學義務教育者(七至九年級)兩階段區分,明定學期間下課後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及四小時。
三、 考量兒童學習與適當休息之重要性,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於暑假期間出勤工作日不得超過四十日,寒假期間出勤工作日不得超過十四日,並於開學前七日內不得工作,使兒童得於開學前有適當的休息與準備。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其待命及準備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
為使本辦法適用對象工作時間之保障更為完善,避免處於過長的待命或準備時間,爰明定待命及準備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計入工作時間。另為避免連續工作時間過長,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爰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的休息時間。
第六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日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並釋明工作性質及環境未涉及危險且無礙其身心健康,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必要文件影本。
三、 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 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
五、 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工作者,須出具學校同意書。
六、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七、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許可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自工作者提供勞務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投保證明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依第一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 未於工作者勞務提供日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依第一項提出申請後,原檢附文件有異動時,應併同原申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工作者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時,指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前項但書之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後,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一、 雇主或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受領勞務者,申請認定時應檢附之文件,爰訂定第一項,包含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公司、經紀公司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影本作為年齡證明文件等資料。
二、 為保障本辦法適用對象身心發展,明定符合勞、健保投保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不符合勞、健保投保規定者,仍應為其投保相關商業保險。並訂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日二十日前,檢附勞保及商業保險相關計畫書及健保卡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 為保障本辦法適用對象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爰訂定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工作者需出具學校同意書,由學校衡酌本辦法適用對象工作時得否兼顧學業之相關意見。
四、 考量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成年人,法律上為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人,無單獨行使相關法律權利之能力,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並同時課予法定代理人應負起相關監督責任之義務,乃明定申請書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五、 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其他應備文件。
六、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自本辦法適用對象提供勞務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投保證明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明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未於勞務提供日二十日前提出申請及檢附文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之規定。
七、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後,原檢附文件有異動時,應併同原申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另檢附之文件不齊全或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八、 另考量本辦法適用對象可能於數個勞務提供地工作,明定以雇主及受領勞務主體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並為使本辦法適用對象權益保障更臻周全,課予權責機關應副知不同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第七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
二、 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
三、 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
四、 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五、 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
六、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為保障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權益,爰列明地方主管機關於許可時或事後發現雇主有陳述不實或記載不實的情形、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從事之工作與申請許可之工作不同、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提供相關保險計畫書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等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第八條 為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權益及健康福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全力配合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實施查察;教育主管機關得就有無影響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進行評估並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為確保本辦法適用對象從事工作之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爰規定各相關主管機關應各別就其職權範圍,全力配合。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就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定期、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及訪查工作教育主管機關得就有無影響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進行評估並持續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第九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本辦法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學校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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