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醫療院所支付員工薪資、執業場所租金及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如薪資、租金、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等,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 
  醫療院所除執業醫師外,多聘有藥師、護士、掛號行政人員等,執業場所多有向他人承租,牙醫診所另有給付予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則所支付之薪資、租金及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業者,近來查核發現有部分診所因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所得額,致漏未將給付予員工薪資、執業場所租金及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該分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有漏未辦理,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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