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經授能字第10304008790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
三、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 電話:02-27757679。
(四) 傳真:02-27757728。
(五) 電子郵件:wiwu@moeaboe.gov.tw。
部 長 張家祝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以經能字第九九○四六○二四三○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自發布施行後,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迭有反映,因不及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統計前半年非再生能源發電量,希能將原定期限予以延後,以利其精算應繳交數額。另依法務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法令字第○九六○七○○八八二號令釋,增訂本部得委任之權責事項。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編具年報報告格式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之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 修正繳交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增訂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增訂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編具簡明月報及年報之報告格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附件一
○○年度○半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費用申報表
修正後
附件二
預估○○年度應繳基金費用之發電度數申報表
修正後
附件三
自用發電設備業務統計月報表
修正後
附件四
自用發電設備業務統計年報表
修正前
附件一
○○年度○半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申報表
修正前
附件二
預估○○年度應繳基金之發電度數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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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預告修正「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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