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487號 | |||
修正「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審核作業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審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勞職外字第093020503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487號令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其他應備文件及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並為規範本部內部許可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審核程序及處理作業方式,以增進審核作業效率及公平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三、 申請籌設許可應備文件: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籌設許可之應備文件及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如下:
(一)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籌設許可申請書(私業許表K-1)。
(二)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登記資料表(私業許表K-2)。
(三)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法人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五) 董、理(監)事名冊(私業許表K-3)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 因促進社會公益、勞雇和諧或安定社會秩序等情事,受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獎勵或有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國內人力仲介市場評估、預定從事就業服務事項之作業或外國人引進流程、外國人管理服務事項、收費定價策略及財務規劃等事項)。
(八) 預定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人員名冊(含學經歷資料及最高學歷影本)(私業許表K-4)。
(九) 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私業許表K-5)。
(十) 盈餘使用計畫書。
(十一) 未受罰鍰、停業或限期整理處分切結書(私業許表K-6)。
(十二) 審查費五百元(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四、 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應備文件: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之應備文件及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如下:
(一)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申請書(私業許表KK-1)。
(二) 從業人員名冊(私業許表KK-2)。
(三)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五) 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 變更後之法人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七) 立案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登記或異動核備函影本。
(八) 本部核發之籌設許可函影本。
(九) 證照費二千元(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五、 籌設許可之審核作業:本部及所屬機關受理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籌設許可之審核作業程序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 文件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文件不全或填寫未完備者,應函請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予籌設許可。
(二) 資格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資格。不符申請資格者,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籌設許可:
1、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
2、審查申請人是否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
(三) 實體審查:由本部或所屬機關邀請具社會、勞工事務或經濟學術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共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實體審查。其審查程序、項目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1、 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函請申請人派員列席說明,但議決時應請申請人迴避。申請人未派員到場者,就其申請文件進行實體審查。
2、實體審查項目及準則如下:
(1) 法人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a、申請增加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任務是否符合設立宗旨。
b、組織或資產等是否足以承擔其申請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
(2) 董、理(監)事名冊:董、理(監)事之成員是否曾擔任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
(3) 受獎勵或有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獎勵內容或具體事蹟是否與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相符。
(4) 營業計畫書:
a、申請人對目前國內就業服務市場是否充分了解及對未來市場評估是否合理。
b、就業服務作業流程或外國人引進流程是否合理可行。
c、外國人引進流程能否有效降低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d、外國人管理服務事項能否維護外國人權益提昇服務品質。
e、 收費定價策略及財務規劃是否能有效降低本國人求職或外國人入國工作所繳交之費用。
(5) 預定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人員名冊:從業人員之學經歷是否具有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專業知識及經驗。
(6) 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a、收費定價是否合理。
b、是否符合營業計畫書之定價策略及財務規劃。
(7) 盈餘使用計畫書:盈餘使用是否回饋於該機構設立宗旨或增進勞工及雇主福址。
3、審查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審查,其議決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行之。
經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應載明理由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籌設許可。
4、 審查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除申請人就其申請之內容已自行公開外,就會議之內容及相關事項具有保密之義務。
六、 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之審核作業:本部及所屬機關受理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之審核作業程序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 程序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
(二) 文件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文件不全或填寫未完備者,應函請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予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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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修正「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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