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台內民字第1030148288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第6條條文。
依 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六次修正。依本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計十一日,含週休二日,全年放假總日數為一百十五日。有鑑於一百零四年計有七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因現行規定除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外,其餘均不補假,造成一百零四年放假總日數僅一百零九日,與一百十五日差距甚多,影響民眾放假權益。為資補救,並形成連假,俾利家族團聚、觀光經濟發展,爰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另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原本即為連續假期,且農曆除夕前為工商社會繁忙時期,為符合國人慣習,爰明定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又基於一百零三年度工商產業及社會大眾之日曆作息均已排定,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其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六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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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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