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不同違章主體,無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虛列員工薪資,不因其負責人遭法院判決處以徒刑確定,而免於裁處罰鍰。
   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罰鍰係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處罰之違章主體為營利事業;而處以徒刑之受處罰主體,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若二者處罰主體不同,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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