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102年度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如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該分局再次呼籲,採曆年制之公司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依規定最遲應於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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