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42
保國一字第10360192941
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一點、第十點
局  長 羅五湖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一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各種欠費之催收及呆帳之轉銷,特訂定本要點。
十、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年度終了後本局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本局稽核單位查核。
(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得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審議核定,並由該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應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中央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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