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四度修正。
本次修正係考量國際間主要遊艇活動熱絡之國家,其遊艇停泊港口收費係以船席為計價基準,為與國際遊艇活動接軌,收費類目增列遊艇專用碼頭,其計價以船席之不同區分級距訂定不同費率計價,並以每船席每日新臺幣二百元至二千二百三十元計收。
又考量遊艇為私人非屬營利性質,且為推動遊艇活動產業,其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宜授權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折扣方式計費。惟其折扣之後不得低於原公告費率之百分之五十。
綜上,爰擬具「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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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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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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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 海上遊樂船舶:按船舶之總噸位計算,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 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 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船舶之總噸位計算,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救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 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 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六、 遊艇專用碼頭:按船席計算,每船席每日新臺幣二百元至二千二百三十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六款收費費率,各類漁港主管機關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折扣方式計費。折扣後不得低於公告費率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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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 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 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 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救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 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 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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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鑒於漁港多元利用需要,將漁港部分空間提供予遊艇使用。參考外國以船席作為利用碼頭計價基準應屬合宜。爰新增第一項第六款「遊艇專用碼頭」收費類目,其計價以每船席每日新臺幣二百元至二千二百三十元計收。
二、 第三項有關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之文字刪除,改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明定並移列第四項。
三、 考量遊艇為私人船舶非屬營利性質,且為推動遊艇活動產業,其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各類漁港主管機關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折扣方式計費。惟其折扣之後不得低於原公告費率百分之五十,爰增訂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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