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七條附表三、第十條附表六、第十一條附表七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旅客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課予旅行業應使用合格駕駛人、應簽訂租車契約及應查核填列遊覽車及駕駛精神狀態之檢查紀錄表;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五款規定,課予導遊人員於運送旅客前,應查核填列遊覽車及駕駛精神狀態之檢查紀錄表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另有關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規定之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不得有言行不當之行為,原裁罰標準僅按違規情節是否重大區分為二個等級,為符比例原則,爰增訂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言行不當,未達情節重大,惟影響我國觀光形象或旅客權益者之罰則,爰增訂或修正前開規定之相關罰則,茲說明如下:
(修正第七條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第七十六項遵循規定罰則
            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爰配合前開規定內容,修正附表三第七十六項明定旅行業未使用合法駕駛人、未簽訂租車契約及未查核填列檢查紀錄表之罰則(修正規定第七十六項)。
(修正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第十四項符合比例原則罰則
           查第十條附表六內容,係就導遊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義務之行為,依本條例所為處罰,規定其裁量基準。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為符比例原則,爰修正附表六第十四項明定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未達情節重大,惟影響我國觀光形象或旅客權益者之罰則(修正規定第十四項)。
(修正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第二十八項遵循規定罰則
           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五款規定:「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運送旅客前,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或租用遊覽車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為配合前開規定內容,爰修正附表六第二十八項明定導遊人員未查核填列檢查紀錄表之罰則(修正規定第二十八項)。
(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第二十二項符合比例原則罰則
           第十一條附表七內容,係就領隊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義務之行為,依本條例所為處罰,規定其裁量基準。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規定:「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為符比例原則,爰修正附表七第二十二項明定領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未達情節重大,惟影響我國觀光形象或旅客權益者之罰則(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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