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農業休閒、山地聚落觀光
產業發展,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特色住宿處所,依民宿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並有效
輔導管理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得提出特色民
宿之申請。
三、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以下任何二種以上之項目:
(一) 生態或景觀特色。
(二) 文化特色。
(三) 建築特色。
(四) 生活體驗特色。
(五) 地方美食特色。
(六) 經營者特色。
(七) 有助於推動本縣觀光產業之特色。
四、 申請特色民宿者,應具備申請書(如附表一),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
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辦理評審。
五、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及輔導管理等相關工作,得設特色民宿
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六、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建設處工商發展科科長。
(三)文化處觀光行銷科科長。
(四)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五)具有代表性之民間社團﹑公會代表及地方人士等一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或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小組任務如:
(一) 辦理特色民宿之評審認定與視察。
(二) 辦理特色民宿工作之推動與協調。
(三) 辦理特色民宿工作之研究與建議。
(四) 其他輔導特色民宿合法經營之相關事宜。
八、本小組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評審會議。
九、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行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小組。
本小組業務由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辦理。
十、本小組評審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通知有關單位及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
亦得主動申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進行實地勘查。
(二)針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特色項目,進行審查,經本小組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評分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評審合格。
(三)本小組委員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之。
十一、本小組評審特色民宿項目及評審標準(如附表二)。
十二、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經本小組評審合格者,符合特色民宿項目;評審不合格者,半年
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四、特色民宿申請人檢送文件不合規定能補正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
其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不予受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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