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交路字第1035005438號 | |||||||||||||||||||||||||
主 旨:預告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之訂定,係依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頒布之公路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規定,並依照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公路法時之附帶決議:「鑒於公路法之道路分級,其分級方式與定義逐漸與現況脫節,但限於實務上所有圖資要於短時間更動,亦不可能。爰要求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構,應開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於一年內使得道路分級可以合乎一般認知,並符合目前台灣現況,逐步改善目前公路分級紊亂之狀況」辦理。
鑑於各城市間之運輸需求差異很大,故以地區人口數劃分為若干都市階層,凡在某一人口級距內者,視同同一階層。
再依各都市階層間之聯絡路線,區分應提供服務之公路等級、標準,使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與設計標準分類之相互關係得以整合,作為評定每條路線之依據。
本標準草案條文共計十條,其立法要點,說明如下:
一、 說明本標準訂定之依據,並明定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及設計標準分類(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 定義市中心區,並明定依內政部公布之人口數及其行政位階劃分都市階層(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 定義特定地區,並依特定地區聯外道路交通量來設定其公路分類要素(第八條)。
四、 明定各級公路行政分類條件(第九條)。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附表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設定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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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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