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中華民國103430
交路字第1035005438
主  旨:預告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之訂定,係依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頒布之公路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規定,並依照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公路法時之附帶決議:「鑒於公路法之道路分級,其分級方式與定義逐漸與現況脫節,但限於實務上所有圖資要於短時間更動,亦不可能。爰要求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構,應開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於一年內使得道路分級可以合乎一般認知,並符合目前台灣現況,逐步改善目前公路分級紊亂之狀況」辦理。
鑑於各城市間之運輸需求差異很大,故以地區人口數劃分為若干都市階層,凡在某一人口級距內者,視同同一階層。
再依各都市階層間之聯絡路線,區分應提供服務之公路等級、標準,使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與設計標準分類之相互關係得以整合,作為評定每條路線之依據。
本標準草案條文共計十條,其立法要點,說明如下:
一、 說明本標準訂定之依據,並明定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及設計標準分類(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 定義市中心區,並明定依內政部公布之人口數及其行政位階劃分都市階層(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 定義特定地區,並依特定地區聯外道路交通量來設定其公路分類要素(第八條)。
四、 明定各級公路行政分類條件(第九條)。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公路行政分類依本法第二條各級公路之定義,分為國道、省道、市道及縣道、區道及鄉道等四級六類。
說明行政分類之依據。
第三條 公路功能分類,分為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地區公路等五級。
參照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說明公路功能分類。
第四條 公路設計標準分類,分為一級路至六級路等六級,並依其路線經過地域特性,分為市區與鄉區。
參照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說明公路設計標準分類。
第五條 為區分各城市間之運輸需求強度,依內政部公布之人口數及其行政位階劃分為不同之都市階層。
明定劃分都市階層之方法。
第六條 本標準之都市階層,劃分為下列七級:
一、 都會中心:市中心區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連同其衛星城市總人口達二百萬人以上之都會區。
二、 副都會中心:
(市中心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之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之市政府或直轄市之區公所。
三、 主要地方中心:
(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達四十萬人之市政府。
(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達四十萬人之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
(人口在十萬人以下之縣政府所在地
四、 次要地方中心: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達十萬人之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
五、 重要鄉鎮:人口在二萬人以上未達五萬人之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
六、 一般鄉鎮:人口在二萬人以下之區、鄉(鎮)公所所在地;或聯絡道路合於公路路線設計標準六級路以上之原住民部落。
七、 村里聚落:區、鄉公所所在地以外之人口集居地。
一、 公路路線系統之形成,與都市階層有密切的關係。公路法第二條有關省(市)、重要縣(市)、縣(市)、重要區鄉(鎮市)、區鄉(鎮)、村里等,係為都市階層之概括表示方式。為使都市階層更為明確,必須作更詳細地劃分。
二、 依各城市人口數、城市機能以及特定地區聯外道路之交通量,劃分為都會中心、副都會中心、主要地方中心、次要地方中心、重要鄉鎮、一般鄉鎮及村里聚落等七個都市階層,並分別訂定其劃分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之市中心區,在臺北市為現有之各區全部;在臺中市為改制前之臺中市各區;在臺南市為改制前之臺南市各區;在高雄市為改制前高雄市各區;在新北市為板橋區,在桃園市為桃園區。
明定本標準所稱市中心區之定義。
第八條 重要港口、機場、工業區、科學園區等,視為特定地區,其公路分類設定要素,依往來該地區平均每日交通量評定之。
明定無法依所在地人口數評定其都市階層之特定地區,其公路分類設定要素以每日交通量評定之。
第九條 各級公路行政分類依附表所定之公路功能、設計標準及設定要素定之。
明定各級公路行政分類條件。
第十條 本分類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表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設定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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