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個人無對價為公司代償債務應課贈與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因為並無對價,而為債務之免除或承擔,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期租稅公平,法條乃規定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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