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訂定「嘉義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許可,不得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其燃燒
物質僅限於植物及病蟲體。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負責人或田野土地之所有人。

第 4 條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公(私)營機構、團體或法人,由其負責人申請之。
二、個人須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 5 條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
一、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森林公園區域內。
二、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或高速公路周圍三百公
    尺範圍內。
三、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曁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
    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 6 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於
    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
三、引火人應於燃燒前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通
    知毗鄰地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
四、風速大於每秒十公尺或天候可能影響燃燒擴大或延燒情形者,應立即
    停止燃燒並撲滅之。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第 7 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於實施燃燒七日前向本縣消防局申請許可。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8 條  
申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禁止其燃燒,並撤銷、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其他足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9 條  
違反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