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39551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吳清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實施原則:
(校舍增建延續性工程:
1、 地方政府應考量學校依本署所定標準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未來五年新興學區學齡人口之特殊發展需求、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與綠建築規範、學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最適規模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量。
2、 各項校舍增建硬體工程之補助金額以單價核計如下:
(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
(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穿堂:新臺幣五十萬元。
3、 本署應依新建校舍硬體工程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編足分擔款。
4、 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以一次核定經費,並分年編列預算之補助方式辦理。
5、 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有未發包之工程、新建校舍硬體工程所需土地之產權不清、未取得建造執照或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 本署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 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補助者,不予補助。
3、 視各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發展特色學校及閒置校舍空間活化利用:
1、 補助經費額度:
(依據各學校計畫的創新性、具體性、持續性、特色性及效益性,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評審等第,給予補助經費如下:
 甲、特優:新臺幣四十萬元。
 乙、優等:新臺幣二十萬元。
 丙、甲等:新臺幣十萬元。
 丁、佳作:新臺幣五萬元。
(曾獲二次以上特優等第之學校或該學校校長新調任之學校,得參加榮譽競賽,由學校提出計畫,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通過者,列為標竿學校,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參加榮譽競賽之學校不得同時參加前節之競賽。
2、 補助經費用途:
(資本門(百分之六十):整修改善設施、設備採購等足以支持特色課程之項目。
(經常門(百分之四十):進行書籍購置、教師專業發展、特色課程設計編印、特色教學規劃實施、宣導行銷等項目。
3、 補助策略聯盟學校經費原則:各校除自行提報計畫參賽外,亦可以策略聯盟方式為之。策略聯盟採一同送件但分別給分之方式,補助金額以各校獲得等第分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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