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廢止「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51
公競字第10314604651
廢止「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吳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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