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變更公告標售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二)(產業專用區)標售手冊之標售要點第二十九點、投標申購書件之土地承諾書第十二點及企業聯盟協議書等內容(請注意紅色字體修正部份),並延長等標期至103年7月7日上午9時止,且受理投標申購。

主旨:變更公告標售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二)(產業專用區)標售手冊之標售要點第二十九點、投標申購書件之土地承諾書第十二點及企業聯盟協議書等內容(請注意紅色字體修正部份),並延長等標期至103年7月7日上午9時止,且受理投標申購。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業用地(二)標售要點。
公告事項:本案變更內容如下:
一、標售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二項:承購人需水、廢(污)水排放量超過前項標準10%致影響園區總限值時,應由承購人提送用水計畫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予臺中市政府轉原審查核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並得由臺中市政府行政協助,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自行負擔;然用電量超過標準,承購人應自行洽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另行配合提供。
二、投標申購書件之土地承諾書第十二點:本公司知悉園區自來水供水量、廢(污)水排放量規定(扣除應自行回水量後,產業用地(二)每日供水量為24立方公尺、廢(污)水排放量為19立方公尺),且裝設相關節水設施;如承購人需水、廢(污)水排放量超過前述標準10%致影響園區總限值時,應由承購人提送用水計畫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予臺中市政府轉原審查核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並得由臺中市政府行政協助,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自行負擔。
三、投標申購文件應妥予密封,以掛號信件於103年7月7日上午9時前寄達臺中郵政第47-112號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標申購文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投標申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作廢或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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