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獲得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而屬應稅所得。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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