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廢止「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議(如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623
內授消字第1030821864
廢止「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議(如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廢止「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議(如一覽表)
部  長 陳威仁
 
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議廢止一覽表
類別
研討會
會議日期
決議事項發文
日期及文號
(廢止之
提案案號)
提案要旨
決議內容摘要
相關規定或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二)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所稱「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鎖式甲種防火門」,其構造規定為何?
有關「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鎖式甲種防火門」其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六條有關常時關閉式之甲種防火門相關規定。
現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針對上開用語已修正為「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原釋示已不合時宜,爰予廢止。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三三九九號令(提案三)
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所稱「耐震及耐風壓之結構」係指為何疑義。
耐震及耐風壓之結構係指為避免地震所引起之慣性力及風壓力對槽體安全性造成影響,針對轉動傾倒及滑動進行檢討,其計算公式如下(略)。
依「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七之表六「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規定,有關儲槽耐震、耐風壓結構應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與「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相關規定辦理,爰予廢止。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三六五五號令(提案二)
化學物品如無法從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附表內容判定類別及分級,應如何處理?另判定過程如有疑義應如何辦理?
廠商應將化學物品交由研究機構(如:中央研究院、中山科學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或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等)或大專院校之化學實驗室,依據「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判定,並提出試驗判定報告書,由廠商函報本部消防署及其所在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備查。倘若依上開試驗方法無法明確判定其歸類或有疑義時,廠商可函報本部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審議定之。
查現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修正,針對無法依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原釋示已不合時宜,爰予廢止。
液化石油氣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令(提案十五)
查獲業者將液化石油氣鋼瓶置放於停靠營業場所附近之小貨車上,應如何處置?
盛裝液化石油氣鋼瓶之小貨車於行駛中或停放於道路上,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等規定時,應由警政及交通監理單位予以查處。消防單位於執行消防查察勤務發現上開違規情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移請警政及交通監理單位依其主管法令,予以查處。另小貨車盛裝液化石油氣鋼瓶長期停靠於固定場附近時,此等狀態該小貨車得視為儲存場所;因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因此,長期於固定處所停放之小貨車盛裝液化石油氣鋼瓶者,係違反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罰。
查內政部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授消字第一○二○八二五八六二號函釋內容,有關貨車裝載液化石油氣容器長期停放於戶外,或液化石油氣容器置放於未經許可之儲存場所時,適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予以查處。另有關貨車裝載液化石油氣容器,長期停放營業場所前,且容器與業者有直接關係者,則其車上放置之儲氣量得與營業場所合併計算,依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查處。故原釋示已不合時宜,爰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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