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627
竹商字第
1030019055B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代理局長 杜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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