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文創字第10320198482號 | |
修正「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 長 龍應台
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文創字第10320145134號令頒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文創字第10320198482號令修正
九、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園區營運資產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公告申請文件規定金額繳納。
(二) 給付權利金:於租用期限內應按年繳納權利金,且本部交付文化創意事業運用之設施、設備及資材,其應繳納之租金費用並得併入權利金;權利金額度以公告申請文件規定辦理。
(三) 繳納土地租金:租用期限內第一年至第四年免繳納土地租金;第五年起至第十五年期間,每年按當年度土地依法應計收之地價稅繳納土地租金;續租期間,則每年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三繳納土地租金。
(四) 繳納房屋租金(含現有設施、設備及資材):租用期限內每年按當年度房屋依法應計收之房屋稅繳納房屋租金。
(五) 租用期限:租用期限以十五年為一期,租用期限內如無違約情事,且經本部評估績效良好者,得予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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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修正「文化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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