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勞動部令:修正「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24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6、36、4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
                 以 1.7  計。

第 36 條   吊籠之齒輪、軸、聯軸器等有危害工作者之虞之部分,應有防止接觸之護
           圍或護罩等設備。

第 4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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